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件
遂法〔2017〕14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和加强终本案件管理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省高院《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意见》以及市中院“六个一律”、“六个不得”的要求,根据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案件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之前,必须严格对照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市中院“六个不得”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不满足条件的,一律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执行案件,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进行核查。 立案执行后,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或者查询不到相关财产信息的,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经上述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归档入卷。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上网公开。 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在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时,应当予以区分。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经三名执行员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或认可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记录存档。 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九、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该申请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由执行监督科审查、合议、作出裁定。对已经按照“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由执行监督科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法院应适时开展“回头看”,对终本案件进行专项清理活动。 十一、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应实行动态管理,在结案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五年内定期(每6个月)依职权主动、集中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的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再调查。对于查询反馈的信息和结果,要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于查询后发现有财产,并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接收并核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动态管理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行踪,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 (三)因被执行人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续封、续冻等措施。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十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原执行依据副本; (三)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2日
遂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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