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8日电(记者 方列)明明取到了工程款,却迟迟不支付工人工资,浙江一公司企业主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冯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冯某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今年36岁的冯某系杭州一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6月20日前后,冯某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周某等人处承包了一幢综合楼主楼及附楼一楼大厅的装修工程,并雇请了95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冯某分五次从周某等两人处领取了41万元的工程款。但就在8月14日,冯某离开施工场地后就不见了影踪,顿时人间蒸发,当时他拖欠工人工资23万多元。 之后,法院和遂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对冯某作出执行裁定书和仲裁裁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95名工人的工资,但冯某仍以隐匿行踪的方式拒绝支付。2012年4月,遂昌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且被告人冯某在侦查期间及审查起诉阶段仍未支付95名工人的工资。 经调查,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共有140605元款项分7次存入冯某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被冯某用于日常开支。2012年7月,冯某在杭州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冯某已与民工们达成协议,已支付工人工资40000元,并取得民工的谅解。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7373.70元,数额较大,经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该院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