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昌法院审理了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冯某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这也是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下达的首份禁止令。 今年36岁的冯某是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6月20日,冯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遂昌县从周某处承包了一楼房的装修工程,随后雇请了95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冯某先后5次从周某处领取了41万元的工程款,随后“人间蒸发”。当时冯某还拖欠工人工资23万多元。遂昌法院对冯某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95名工人的工资,但冯某仍以隐匿行踪的方式拒绝支付。今年4月,遂昌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今年7月,冯某在杭州某酒店被抓获。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737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