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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召开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5-05-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遂昌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新闻发布会。

201541,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自今年51日起,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即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像以前那样,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而是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立案登记。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目前,法院立案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在该制度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立案登记制与之相比,有以下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为了防止各种滥用权力或者滥用诉权的现象发生,《意见》规定了各种措施,以保障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第一,立案登记制度仅适用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各类案件,不适用于二审、再审、申诉等案件。

第二,建立了诉权保障机制,包括法官释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明确了制裁违法滥诉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即使未被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或者予以受理,也应当依法寻求救济途径,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违法进行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活动,如哄闹、围攻、冲击法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活动,一旦实施这些行为或者活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有关当事人尽管身处争议纠纷之中,也应当讲究诚信,依法寻求解决途径,不能义气用事,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诉权。

遂昌法院将于51,与上级法院同步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在此之前,我院将组织全院干警学习研究立案登记制的相关内容,并发布遂昌县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实施试行细则,为实施立案登记制细化落实。

首先,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落实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措施,做好诉讼引导和服务工作,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我院在立案大厅显要位置公示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明示立案登记案件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继续进行立案审查案件的处理途径,将立案登记工作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司法公信力。

其次,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针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我院可能出现各类案件数量不同程度增长,我院将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再次,我院将一方面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做到及时回应,及时整改,纪检监察部门一经发现有案不立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另一方面对滥用诉权的案件当事人,明确处罚标准,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强化立案服务意识,完善法院与司法、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方式,真正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

最后,对各位媒体人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希望通过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稳步推进“法治遂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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