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通稿 (2014年1月27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你们好! 首先我代表遂昌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各媒体和各位记者长期以来给予我院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支持我院的工作。 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目的主要是介绍我院近期开展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情况,并借此机会介绍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识,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积极推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一、我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普遍提高,在执行工作的投入和执行方法的探索上,力度越来越大。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执行难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其中抗拒执行问题尤为严重。 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对抗执行。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债权人自己不知道,法院也查不清楚,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如“脱壳经营”带走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负债累累、徒有其名的空壳企业应付债权人。有的异地挂牌“悬空”债务,有的甚至不挂牌,使法院无法查找等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手段五花八门,法院难以应对。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履见不鲜,如转移法院查封、扣押物,纠集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了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市人大牵头下,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了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责任和程序,并细化了拒执罪的构成标准,初步形成了拒执案件办理机制。 去年12月,市中院根据纪要精神,在全市统一部署,于春节前集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目前活动已接近尾声。活动期间,我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2件,其中1件已于今天上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被执行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规定及介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是1979年《刑法》就已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1997年《刑法》对抗拒执行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还专门作了立法解释,为打击抗拒执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条款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次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上述第五项规定,列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超过60平方米住房或有两处房产及以上的,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等九种行为,如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也可认定为构成拒执罪,使公、检、法在处理拒执犯罪时,依据更加明确,标准更加统一。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这里,我们严正地告诫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人,应当加强法律学习,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讲诚信,走正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对抗执行,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得不偿失。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