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涉县人大代表诉讼案件,减少人大代表不当干涉诉讼的发生,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县人大代表及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以下统称涉县人大代表案件),均应当严格遵守本院《重大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有关涉县人大代表案件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告: (一)受理情况; (二)拟裁判意见; (三)县人大代表作出不当干涉案件的行为; (四)县人大代表作出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 (五)县人大代表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六)县人大代表不服裁判,作出无理缠访、闹访等影响法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七)在办理涉县人大代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五条 承办人员应稳妥办理涉县人大代表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做到案结事了。 第六条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通过院办公室请求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其他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听取汇报、参加执行,监督涉县人大代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或请求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参与调解。 第七条 对不服法院裁判,采取无理缠访、闹访的县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院办公室请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劝解。 第八条 对不当干涉诉讼案件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县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院办公室请求县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约束或督促。 第九条 院办公室每年应当就涉人大代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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