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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实行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4-04-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浙综委[2013]2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是以各种方式或行为,举报县人民法院尚未掌握或申请执行人没有举证的,未结执行案件或可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含到期债务)的线索,并且由此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的公民,以及协助县人民法院控制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并通知人民法院获得实际掌控的人员。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  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

(二)  申请执行人自行悬赏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缺少财产地点、状态、权属等基本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的;

(四)  其他查明不适宜发放的情况。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接待处执行举报等具体事务;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举报电话:0578-8180567

指挥中心接到财产举报或协控通报后,应问明情况,及时作好记录备案并及时依法处置;被协控的被执行人如在本区范围内,指挥中心接到协控通知后,人民法院应派执行人员在2小时内赶到指定现场接管。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定性及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分别给予200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  标的为1万元及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  标的为1万元以上~10万元的,奖励500元;

(三)  标的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奖励1000元;

(四)  标的为5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元;

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对于个案执行价值特别高或实际行执行到位的金额较大的,可以突破前款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协控被执行人按人数奖励,每控制1人次一般奖励300元,萧山机场和温州机场每控制一人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民法院公告查找的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且由此找到被执行人使案件执行取得实质成效,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参照第四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多方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同或相近,奖励给发挥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同等作用的或同一举报内容的,奖励给首位举报人。多条举报内容均有作用且分属不同举报人的,可以根据实际到位金额给予奖励。

同一事由只能奖励1次。

第七条 奖励实行实名制。对于协控实施人员的奖励,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县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泄漏秘密造成举报人遭遇被执行人报复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执行奖励经费纳入县人民法院的部门预算,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6万元,滚动使用,并监督该奖励经费严格按照本规定发放。

第九条 执行奖励在被举报财产被县人民法院实际控制或变现后,或者协控单位将被执行人交由县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后,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审定,并向县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为:

(一)  案件承办人填写《举报、协控人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指挥中心指定接待的负责人复核。

(二)  复核人员核实无差错后,报执行局领导审查,提出是否报院长审批的意见。

(三)  对符合本规定的,经院长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将审批表等材料交由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报送县财政局办理奖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定期核对发放情况,避免错发。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含委托案件)。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行,由遂昌县人民法院、遂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由发文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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