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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15-03-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补助等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调配使用,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利,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行为,负责统计人民陪审员办案数量等工作。

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外,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整体审理过程中,均有权查阅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二)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

    (四)参与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五)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六)在案件评议时与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有权获得所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八)有权了解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等情况;

    (九)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十)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依法回避;

    (三)不得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四)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公正、严肃执法;

    (五)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以及在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复印、抽取案卷材料,不得将卷宗带出法院;

    (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七)不得私自立案和单独办案;

    (八)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九)遵守规范法官行为的其他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

审判活动的参加

    凡本院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的人民陪审员采取以分组随机选择为主,特定陪审员优先和固定陪审员替补为辅的办法确定。

    各业务庭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本人的意愿,确定12名陪审员作为本庭固定人民陪审员。其他人民陪审员分为民事组、商事组、刑事组,各组人数根据上年度相应类型案件数量的比例确定,人员每半年调整一次。

    各业务庭应首先根据案件类型从相应的组别中随机选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但是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可以优先选择相应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巡回审判的案件,可以优先选择巡回地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上述办法选择的人民陪审员均无法参加审判活动,或者选定的人民陪审员临时请假的,方可使用本庭室的固定人民陪审员。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分组安排。

    人民陪审员在较长时间内(超过15天)因工作调动、出差、外出学习或其他事由无法参加审判活动,或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告知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人民陪审员无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及时告知业务庭庭,以便于审判活动的安排。

    人民陪审员未尽上述通知义务,造成无法参加陪审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

案件选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类型、审判长、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联系方式通知人民陪审员,并通知人民陪审员提前到庭阅卷。

    案件审理中,审判业务庭需变更开庭时间、地点或确定合议时间等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人民陪审员。

    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按时出庭。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请假的,须在开庭3日前向审判长提出。

    审判业务庭应将人民陪审员拒绝参加审判、临时请假、陪审案件数、陪审天数等情况记入台账,每季末报送至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和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的权利。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司法礼仪

    人民陪审员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不做与人民陪审员身份不相符的事。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保持良好精神面貌,着装整洁、庄重,言谈、举止得体大方。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应专注于庭审情况,认真倾听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不得随意走动、使用移动电话、处理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情。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在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的言论。对尚未处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发表意见。

培训

    人民陪审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工作实行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究等多种形式。

    对本院安排的集中脱产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协助政治处制订培训计划和内容,本院各部门根据需要承担具体的授课任务。

    审判业务庭在组织业务学习和讨论时,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考核、奖惩与职务免除

    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由本院对其进行平时和年终考核。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

    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应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及在审判活动中的表现,结合审判业务庭、纪检组监察室等部门的反馈意见,必要时还应听取人民陪审员本人的意见。

    年底考核时人民陪审员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表,由政治处审核归档。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惩的依据。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经院政治处审核同意并报院党组决定后,可由本院单独或会同县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二)对陪审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造成差错案件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视情给予告诫、通报、暂停行使职务、免除职务等处理。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而长期无法参加陪审工作确需免职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三次以上(含三次),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具有《决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由政治处按规定进行查证;有前款第(五)项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查证。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本院不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的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补助与经费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财务部门发放。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案享受补助70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案享受补助100元;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补助费等由本院按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上级人民法院给予各项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汇报,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本院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县财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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