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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电动警车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因办案需要,本院新购置电动警车三辆,现就电动警车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电动警车仅限于在妙高街道范围内二人以上执行公务时使用,严禁因私使用。

二、驾驶电动警车必须持有机动车C2以上等级驾照。

三、1号、2号电动警车由法警队安检岗亭值班人员管理,另一辆由执行局指定专人管理。管理员应当保管好车辆钥匙,并及时对车辆进行充电和保养。

四、电动警车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并限当天入库。使用时要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并注意车辆的停放,避免因停放不当造成群众误会。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到车库,并把钥匙交还管理员。如管理员已经下班的,应将钥匙交给门卫值班室,再由值班门卫及时转交给管理员。期间,值班室负责对车辆进行充电。

五、车辆发生故障的,应及时通知行装科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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