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1、未及时行使权利的风险。包括: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将导致无法要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未及时申请执行或者未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被依法处分或者被其他机关查封,导致执行债权不能清偿或不能全部清偿的风险。 2、未及时举证的风险。申请人未及时和有效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有导致被执行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可能。法院依职权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3、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全部财产不足全额清偿的风险。执行债权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在经济交往中,应充分考虑交易对象的偿债能力。否则,由此造成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4、未及时缴纳审计、评估等费用造成的执行延误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5、委托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申请执行人可选择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选择本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成本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变卖程序后无人竞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而退还给被执行人,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7、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因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和再审等引起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8、因申请执行人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滥用执行担保等导致被再审撤销、改判或者其他最终裁判需要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而被执行回转的风险。 二、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1、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需要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2、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需要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而且,其人身自由有可能被依法限制以及被依法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经济和信用损失扩大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有理由相信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有被立即强制执行的风险; 3、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的,需要承担被罚款、拘留的风险;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承担被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