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挥中心操作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非工作期间的突发事件,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本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线索和对非工作期间的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和应对;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执行局长担任,成员由局(科)长、庭长、执行员、法警、驾驶员组成。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指挥中心应当视情及时派员处置: (一)在执行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因被执行人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发现线索后举报的; (二)法院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后,公安机关出警将被执行人控制并通知本院的; (三)在《限制高消费令》中要求协助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单位按要求协助后通知本院的; (四)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 (五)需要指挥中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指挥中心配备专用的值班电话,由值班领导负责保管、接警,值班电话专用于值班接警,不得另作他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配备专门的值班警车用于夜间出警,值班驾驶员当日下班后做好值班警车的交接工作,随时待命出警,但禁止公车私用。 第五条 值班期间,值班领导接到出警电话后,应立即联系值班员和驾驶员,确保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法警协助执行的,应当向院局领导汇报后,联系法警大队协助执行。 第六条 值班领导应当确保值班电话畅通,并且每周做好值班电话的交接工作;值班人员、驾驶员的手机应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自觉服从指挥,及时出警。 第七条 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值班领导同意后,可在本部门调整人员参与执行。 第八条 院局领导将不定期对值班员、驾驶员手机24小时开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关机的,进行通报并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