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共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若干意见
县法院各庭科室、县属各金融机构:
为深化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转型升级,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遂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本着服务大局、依法合规、债权对等、维护稳定的基本原则,以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立足现行司法体制、金融管理体制和双方现有职能,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在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执行,净化市场环境,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助推全县经济转型升级,维护金融稳定,共同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信息共享。双方着重加强重要政策、会议精神、研究成果及重大案件审理、风险事件处置的沟通交流,及时通报各自在日常履职中与对方职能相关的信息,强化工作协调,县法院向县人行提供有关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定期通报有关支付结算、反洗钱、本外币跨境交易等案件信息。县人行定期向县法院通报有关涉贷出险企业、逃废债及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
二、打击逃废债。双方根据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打击逃废债及失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生态。县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定期向县人行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县人行依法为县法院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协调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信用消费、加强开户审核等管理措施,协助打击高消费、逃废债等规避执行行为。
三、加快金融不良资产核销和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深化“点对点”合作。双方在现有政策及制度范围内为对方有关工作提供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处置的案件,银行核销呆账需要申请终结裁定的,依法作出裁定;建立区域执行处置权争议协调机制,快速启动抵债财产处置工作;依托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与异地法院处置权争议协调,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县人行继续支持县法院与银行机构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协调银行机构通过该机制协助县法院开展查控工作。
四、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难题。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完善重整企业信用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信用修复,县法院对破产重整成功企业,及时在执行系统内进行信用修复。县人行在管理人提交申请、法院出具函件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企业通过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手段对破产重整情况进行说明,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按照程序重新上报债务关系,征信系统内原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五、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积极性。双方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运用破产程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积极性,县法院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对破产程序中涉及担保物处置的,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机制,避免担保物价值被不当低估。县人行通过政策指引、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运用。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并购债、可转换票据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指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帮助暂时困难、未来有现金流的企业渡过难关。
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环境。加大对破产审判相关法制的宣传力度,强化对金融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提高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支持力度,县法院要规范破产审判案件,县人行要积极向上建议完善金融机构债权处置机制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强相关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七、明确联络机 构。县法院由民二庭作为联络协调部门,县人行由信贷调统股作为联络协调科室,具体牵头组织和联系,密切协作,共同落实本意见。
八、建立会商制度。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合作事项,联络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会商,沟通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九、健全日常工作协调对接机制。双方就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常规事项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对于定期通报的信息资料,双方就信息共享的口径、格式、频率及网络联网方式等进行协商,明确办公室为具体联络部门,确定具体联系人,对于临时性、一次性通报的信息资料,由具体联络部门协商报送。
遂昌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遂昌县支行
2016年10月25日
抄送:市中院,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金融办。 |
遂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
附件:
遂昌县法院与人行遂昌县支行信息交换清单
一、 县法院向县人行提供的信息资料
(一)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类案件受理、审结数量。
(二)反洗钱案件信息。
1.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及简要案情。
2.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及简要案情。
3.以《刑法》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及简要案情。
4.以《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宣判的案件数量及简要案情。
5.洗钱罪七大类上游犯罪(既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及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罪、非法传销罪、危害税收征收罪宣判的案件数量。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
(四)票据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支付领域典型案件信息。
(五)全县金融案件执结率、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
(六)全县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数量、涉及金额及典型案件信息。
二、县人行向县法院提供的信息资料
(一)全县涉贷出险企业分析报告。
(二)全县银行业资产质量监测报告。
(三)全县企业逃废债情况统计表。
(四)全县金融形势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