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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事项办理的规定
时间:2017-01-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件

 

遂法〔201568

 


遂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执行事项办理的规定

 

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院之间相互协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省高院《全省法院办理委托事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省高院要求,委托办理执行实施事项,由各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对口联系、办理,并在执行管理系统上进行操作。

办理委托执行事项,应当坚持必要性、便利性、实效性原则。不得随意委托、滥用委托,也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委托。

二、委托财产保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全的财产具体、明确; 

2)被保全的财产在被申请人名下,并且无法通过现有执行查控系统保全;

3)被保全的财产系在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或保管;

4)负有协助财产保全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协助义务人住所地在受托法院辖区。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可委托给协助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办理。

三、异地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后,我院执行干警无法在二小时内赶到被执行人或车辆被控制地的,可委托被控制地法院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接。

四、对我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控制的其他法院布控的被执行人,该布控法院委托我院就近执行拘留的,我院可以协助办理。

五、在异地银行划扣款项,拍卖、变卖扣押在异地的不便运输或成本过高的设备、贷物等标的物的,我院可以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异地法院也可委托我院办理相关事项。

六、案件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委托其他法院办理相关事项,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先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通过全省法院委托事项协作平台向受托法院发送该委托事项。

委托办理执行实施事项时,应当提交《法院协助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及财产清单、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等材料。上述文书可以通过电子签章系统流转的,通过电子签章系统提交。

七、委托事项发送后,应当加强与受托法院的沟通。对于情况紧急的委托事项,应当事先与受托法院协商,并为受托法院办理该事项留有必要的时间。

作为受托法院,我院在接到委托法院发送的相关事项委托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告知委托法院。接受委托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具体办理部门及联系人(包括姓名及联系方式)及时录入委托事项协作平台。不接受委托的,也应当录入相关理由。

八、接受委托保全的,应当在15日内办结。对完成委托事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紧急的,应当即时办结。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函告委托法院。

作为受托法院,应当在委托事项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委托事项协作平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51225

 

 

 

 

 

 

 

 


  遂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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