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怕哪天出事,自己一生的清白就将毁于一旦―― 当时收下钱,他也十分后怕 忏悔人:魏建平 原任职务: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9月5日,魏建平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受贿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2年2月,魏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建宁街道办事处新办公楼建设和所辖社区人事调动的过程中,为曲靖市一家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和麻黄社区主任王某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徐某和王某的贿赂30万元。 1984年,我从曲靖财校毕业。刚参加工作时,我是在一家小企业。在那里整整工作了20年,我从一名普通的财务人员成长为总经理。后来,我先后在曲靖市麒麟区商业局、粮食局工作过。2008年,我调任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以前,我工作中非常严谨,也抵制了很多诱惑。但是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特别是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我放松了思想防线,在2010年收下了房地产公司老总徐某送给我的20万元。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我共收下麻黄社区主任王某送给我的10万元。 我深感痛心,备受煎熬,我的一生坦荡,就毁在一时糊涂。我想我只有积极主动地向组织承认错误,说清问题,深刻反省自己,查找问题根源,从教训中走出来,才能迎来光明的未来。 他说不会给我找麻烦 说实话,当时收下他们给的钱,我也十分后怕,因为生怕哪天出事,自己一生的清白就将毁于一旦。当时的我心里纠结重重,多少次想过要把钱还给他们,但始终没有行动。因为我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没有人知道这些事;而且在以后的交往中,我也确实帮他们做了一些事。慢慢地,我在心里把这件事就放下了,没想到酿成了现在的悲剧。 当时徐某送给我钱时,我怎么也不敢收,一是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二是数额如此巨大。我推辞了半天,但他反复地给我“做工作”,说这只是他的一点心意,他今后的发展还要靠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而且他们企业讲信誉、讲规矩,不会给我找麻烦。 听了他说的这些话,我动摇了,也就默认了,收下了本不该收的钱。收了钱,就要帮人办事。之后,2011年建宁街道要盖办公楼,我就主动推荐徐某的公司来做。在我的建议下,街道党委联席会议决定与徐某合作。不久,双方签订了协议。 2011年11月,我们搬进了新办公楼,整个项目工程结算提交审计局审计。在审计期间,徐某所在的公司提出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工程款要等审计结算确定后才付款。但徐某说他们资金垫付得太多,且办公楼已经交付使用,拆迁补偿款也已经到位,建议先给他们2000万元,余下的1000多万元等审计结束后再付。于是,在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上,我建议先付给徐某的公司1500万元,余下的等审计后再说,会议通过了我的建议。 街道与徐某的公司建设办公楼一事,客观地讲,是双方互利共赢的一件好事,街道在没有一分钱的情况下启动了新办公楼的建设。如果不是我与徐某有过不光彩的交往,这个项目合作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社会效益来说,都是经得起检验的。但由于我个人主观上支持了徐某公司的业务发展,并在操作过程中给予了支持,收了不该收的钱,我没有理由不为我的行为负责。 他为什么不给别人送钱 在处理与麻黄社区主任王某关系的问题上,我没有正确认识公与私的关系。总觉得公家的钱,不该拿的坚决不能拿,但从私人感情讲,只要不危害他人利益,拿也就拿了。在这一想法的驱使下,我放松了警惕。 后来我才明白,王某为什么不给别人要给我钱,主要是看中了我是党工委书记,看中了我手中的权力。 王某送给我钱时,正是在他们社区的书记调到街道,街道党工委决定由他主持工作期间。就从那时开始,王某频频向我示好。现在想想,他送钱的主要目的,一是希望我全力支持他的工作,二是顺利实现他向书记这一职位的过渡,三是感谢我对他的支持。 当时,我并不情愿收他的钱,认为他是在小看我,用钱压人,我也多次批评过他。但他反复解释说,这是他自己的钱,他的公司一年赚几百万元,这只是小钱,不算什么,也不会为难我,只是希望我有机会就帮他一下,帮不了也没什么。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放心地收下了。 这是目前我能做的最有意义的事 人这一生不容易,风风雨雨,大浪淘沙。只有失去自由,才懂得自由的重要;只有失去尊严,才懂得尊严的神圣;只有受到伤害,才感悟到伤害是多么让人痛心。 这两件事,深深地教育了我。如果我与他们在经济上保持距离,不贪不占,工作上坚持原则,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所有走过来的路都无可厚非。但是一旦有了这些不光彩的行为,顿时使我名誉扫地,让我无地自容。回想起来,我是追悔莫及。 一个人可能会在工作上犯错误,一个领导可能会在决策上有失误,但一个人绝不能在思想上走偏路、在道德上走斜路,在党纪国法的轨道上走不归路。 我要用我的教训,警醒所有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洁身自好、珍惜岗位、警醒自己,不然我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这是目前为止我能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