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半年引调案件量少、成功率偏低,离“10%”的考核指标要求尚有较大差距的情况,我院深入分析成因,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提高引导率及成功率,截至8月10日,共引调成功114件,引调率达14.65%,成功率达12.6%,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呈明利弊促“愿意调”。我院在立案窗口、县求和调委会及其驻交警队、派出所工作室等地放置诉讼风险须知、诉前调解须知等宣传材料,当事人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或前来法院起诉时,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向当事人讲解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根据自愿原则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暂缓立案,编立引调字号后将案件引导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进行调处。 二是完善工作流程,无缝对接促“尽快调”。经与调委会多次沟通,逐步完善了对接流程。对引调案件登记立案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向人民调解组织发《委托人民调解函》,聘请专职人员负责移送相关材料,确保尽快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双方加强沟通,调解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我院,我院将调解结果及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做好台帐。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内外合力促“成功调”。对于引导至调委会调解的案件,我院始终全程参与调解,关注纠纷进展情况。与调委会调解人员共同探讨调解方案,邀请当事人亲友共同做思想工作,寻找突破口。遇有重大或群体性纠纷时积极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日前在处理涉及70名民工的系列工资纠纷时,我院积极争取外力支持,通过县政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由县政府总牵头,法院负责具体协调的工作格局,法院、司法局等十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将一起极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的系列民工工资纠纷圆满化解。 四是及时司法确认,保障权益促“放心调”。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对引导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注重引导后的法律指导和协助。对引导后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严格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司法确认决定书,告知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