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周莲香有期徒刑十个月;加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985号、第986号民事判决,分别判令被告人周莲香及章根富、章贞(均另案处理)于2009年11月25日前自觉向杨月丽履行债务人民币共计12万元及利息。该两份判决已于2009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周莲香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杨月丽于2009年12月7日向遂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周莲香分两次向杨月丽履行债务计人民币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期间,被告人周莲香及章根富于2009年10月20日以人民币65万元将两人位于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0弄20号的房产出售给谢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11月30日,谢某在为被告人周莲香及章根富归还37万元债务后,以现金的形式向二人支付购房尾款人民币28万元。得款后,被告人周莲香即携该28万元人民币至外地,并将该28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之后,被告人周莲香为躲避债务,隐匿行踪,致使第985号、第986号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莲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周莲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据此我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