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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县公安局就逮捕等强制措施达成共识
时间:2011-08-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日前,我院和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县法院、公安局领导及相关的科、所、队负责人参加了联席会议。

    会议对《通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对具体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以往对在法院审判期间原为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后,都是由法院司法警察到公安机关开出逮捕证后,被告人押往看守所执行,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引发了部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误解,而且超越了司法警察的职权,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为正确履行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理顺双方的关系,做到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联席会上双方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等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并达成共识:

    一、法院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的,在签发逮捕决定书后,应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法制大队核实后,及时报批签发逮捕证,并交由刑侦部门,刑侦部门应立即派员执行逮捕,必要时法院派员协助执行;

    二、在法院开庭期间决定逮捕的,由法院签发逮捕决定书,并将逮捕决定书及时送达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法制大队核实后,及时报批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派员执行逮捕;

    三、在法院开庭期间需要决定逮捕的被告人,由法院司法警察代为看护,公安干警到达后再交由公安干警执行,公安局相关部门应及时派员执行逮捕; 

    四、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县公安局法制科,由县公安局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执行;

    五、执行逮捕的公安干警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法院,并将相关手续交由法院刑庭,以便法院在法定期间内讯问被告人,并将逮捕情况及时通知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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