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某,遂昌县石练镇群星街村民。2008年9月其向该镇一老板吴某借款3万元。因其在约定时间未予还款,吴某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陆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当时陆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程序终结结案,承办人员将被执行人陆某在网上进行了布控。2016年4月26日夜11时30分许,陆某在本县某宾馆开房与朋友聊天时被我县妙高派出所民警逮个正着,暂被带至巡特警留置室羁押。27日早上一上班,法院执行干警就将陆某带回,一路上,陆某表示愿意立即与家人协商,以期解决。然在支付利息问题上,表示自己在外打工不容易,请求能否与申请人吴某协商放弃部分利息。考虑到吴某也因自己公司经营不善已成为众多他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表示即使吴某同意放弃利息部分,法院也不允许,否则会损害到吴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前陆某一直在温州其女婿工厂帮助打理,有很多业务需要由他开展,我执行人员花了大量时间耐心细致地向其明释失信的后果,并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终于在12时许,陆某打电话让其在温州的女儿过来。下午4时,陆某在女儿的帮助下,一并付清了该案的本金3万元、利息23688元及诉讼费、执行费1150元,共计54838元。公安布控在执行案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使得案结事了,执行效果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