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乙在1998年6月前向甲支付货款,1998年8月乙仍未向甲付款,对此,甲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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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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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的这一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称为执行。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由于执行是以强制措施为主要特征,因此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叫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设定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没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在乙未按照法院判决向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执行程序,但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执行以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如果不存在法定义务,或者虽然有法定义务,但义务人已经自觉履行了,都不发生执行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二是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履行义务; 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 3.申请执行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员记入笔录; 4.申请执行必须提交执行根据。 移送执行,是指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未经当事人申请而依职权主动交给执行人员执行。是否需要移送执行,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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