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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存在哪些风险?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在诉讼中得到了确认,但纠纷的形成和执行程序的启动,一定程序上是由于申请执行人在与他人的交往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的继续,这种风险有可能延续整个执行过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申请执行人给予全力支持配合,最大限度地提供相关执行线索,然而执行中仍存在如下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的,法院依职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执行不能的;

   2、在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手段后,可能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全部实现或部分执行不能的;

   3、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变现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

   4、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造成查封、扣押错误或由于客观原因执行不能的;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律文书的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到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即法人六个月,公民一年),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执行人又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院将不再受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并负责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力救济,法院的职责是完整地运行执行程序,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获得或减损没有必然的责任。虽然法院不能保证每一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都能得以实现,但法院采用各种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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