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驾驶员职责,增强驾驶员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树立良好法院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车辆和驾驶员由行装科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使用车辆实行“申请派车、同向共用、先急后缓”的原则,以提高车辆的使用率。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本县城区范围内学习、培训、出席会议等事宜,原则上不予派车。
三、严格执行车辆申请制度。凡需用车的部门,用车人须提前一天以上填写派车单,填明外出事由、出车地点(一般应填写至区域、乡镇)等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行装科的院领导批准后,再由行装科统一安排车辆。执行局的两辆警车,在本县范围内出于执行工作需要使用的,由执行局长审批;超出范围或者非执行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
四、驾驶员接到派车通知后,凭派车单出车并交值班室登记。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上所写的目的地,按最快捷、便利、经济的路线行驶,不准擅自改变行驶方向和路线。因工作需要而改变目的地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车辆实行夜间入库登记制度,由值班室每晚19时登记车辆入库情况。车辆进出和入库情况登记表应当保存备查,每季检查一次。因车辆回院较晚,或者因正当原因未能当天返回的,驾驶员应事先告知行装科车辆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告知值班人员记录未入库原因。
六、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因公务活动将车辆在商场、酒店、餐馆、娱乐场所周边和其他有损法院形象的场所停放。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超速,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将车辆交由没有警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应当对所管理的车辆做好维护,做到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按时年检,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发现车辆出现问题的,应及时汇报。经确认后需修理的,到行装科开具车辆修理单,并填写所需修理的内容、名称和零配件,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到本院规定的修理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要严格控制费用,严禁擅自扩大修理范围。
八、IC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一牌制度,严禁持卡人将加油卡转借、转让或给其他车辆使用。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在卡内余额不足时,及时向行装科申报充值。
九、对驾驶员实际里程补贴和节油奖制度。根据县财政[2010]8号文件规定,里程补贴标准为每公里0.12元,节油奖根据不同车型确定每百公里耗油量(见附表),对节油车辆按同期油价的20%给予驾驶员奖励。每百公里耗油量以每季度所抄的里程表和石油公司出具的耗油量为依据进行计算。另外,驾驶员享受与其他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出差补贴。
十、驾驶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服从管理,服从调配,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行装科,以便车辆调度。
十一、驾驶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性能,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履行好本职工作。要注重个人的言行举止,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不开赌气车、霸王车,为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做好安全行车保障。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私自驾驶或使用公车、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和目的地或者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无正当理由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车辆被盗、损坏或者交通事故的,以及擅自扩大修理范围、违规使用加油卡,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且每次扣除节油奖100元。情节严重的,扣除全年节油奖,并交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公车私用、举止不端等行为被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