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该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附相关裁判文书、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 负责起草司法建议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撰写司法建议的内容,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要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时效性;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提高针对性;要在建议、方案的切实可行上面下工夫,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用语措辞,增强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归档工作,本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考评以及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对司法建议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第六条 司法建议一般应当由所涉案件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一些综合性内容的司法建议,需调查研究的,也可会同办公室一同起草。 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负责人核稿,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分管院领导认为必要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送的以及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由院长审核、签发。 第八条 司法建议通过审核、签发后,由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部门采用“××法建〔20××〕××号”的方式统一编文立号。 第九条 司法建议书由起草部门负责发送,送达时应交由被送达单位或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签收,并记录送达情况。必要时可以一并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第十条 起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后,应当主动采取询问、提醒、回访等方式加以督促,做好后续沟通协调工作,推动司法建议的落实,并及时回收被建议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本院各部门将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及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院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统一报送中院研究室备案。 报送备案的司法建议书时,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未能回收的,需在收到后的当月报送。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每年年底通报全院各部门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对本院司法建议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对所涉及的法院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比活动;做好司法建议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将司法建议书及其相关材料登记汇编立卷,并于次年年初集中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个案司法建议书还应由案件承办人归入该案卷宗副卷。 第十四条 司法建议纳入司法统计范围。办公室应根据司法统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打造司法建议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司法建议工作应当列入本院部门和法官个人业绩考核指标,并载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司法建议被有关单位或组织采纳并向法院反馈意见,或者被领导批示的,作为考核的加分项及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支持,推动将司法建议落实、反馈情况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平安建设等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十八条 其他要求和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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