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届的监督,同时提高庭审的法制宣传效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定向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庭审制定本办法。 一、各业务庭、执行局应当每年筛选二个以上案件,由办公室组织定向邀请相关人员参与旁听。 二、以下案件可以定向邀请旁听: 1、重大影响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邀请县里相关部门的领导; 2、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3、涉诉信访案件,邀请当事人所在组织或社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有利于解决纠纷的人员; 4、职务犯罪案件,邀请被告人所在单位或系统人员; 5、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邀请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和部门的负责人; 6、涉及企业重大经济纠纷的案件,邀请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代表; 7、其他具有较强法制教育意义的案件,邀请相关组织和单位的人员。 三、决定定向邀请旁听的案件,承办人应作好充分庭前准备工作,尽量全面准确地掌握争议焦点,制定庭审提纲并交部门负责人审查。 四、定向邀请旁听的案件,承办人应事先通知法警队做好值庭工作。法警队应派专人值庭。 五、定向邀请旁听的案件,庭后可以组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被邀请人员进行座谈,由承办人听取有关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