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院风院纪建设,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设院风院纪督查办,由院分管领导任主任,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指导日常巡查、管理资料台帐、年终考核考评等相关工作。 加强日常督查,实行院领导值周和定期巡查相结合,每周确定一名领导值周抓院风院纪工作;同时,建立由监察室牵头,政治处和兼职廉政监察员等人员参与的院执纪工作巡查组,负责日常的巡查纠错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以加强执行力建设为目标,围绕省高院“六条禁令”、省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等相关规定,对干警言行举止、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庭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职的全体干警、职工以及被聘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干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全体干警要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纪律,具体做到: 1、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外出办案、办事必须按管理层级报告。 2、自觉遵守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不得随意串岗、闲聊、吃点心、看闲书以及高声喧哗等。 3、切实改进会风。凡明确规定参加会议对象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允许代替参加的,应安排好有关人员代会,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擅自派其他人员预替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置于振动状态,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第六条 全体干警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具体做到: 1、上班规范着装。要按规定着成套制式服装,做到整齐整洁、仪表端庄,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与其它服装混穿;同一合议庭外出执行公务的干警着装必须统一;不准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等标志出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不准穿拖鞋上班。 2、庭审注重形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庭审程序和庭审规则,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1)案件的庭审,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一律在审判庭进行。 (2)审判人员、值庭法警、书记员应按时到庭;开庭期间,要按规定使用法槌;随身携带的手机应一律关机。 (3)开庭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精神振作。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吸烟。庭审时不得和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互相递烟、随意聊天谈笑,避免公众对法院中立产生合理怀疑。 3、执行注重文明。案件执行中,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充分尊重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避免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防止执行行为失当。 第七条 倡导文明用语,具体做到: 1、热情文明接待。接待当事人和群众来访,态度要热情,举止要文明,语言要和蔼,答复要耐心;接转电话,要做到文明可亲,不冷漠生硬。 2、平等对待当事人。杜绝审判忌语,即不准对当事人讽刺挖苦,不准对当事人摆架子,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不准对当事人训斥辱骂,不准压制当事人说理。 3、严禁辱骂体罚。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打骂体罚当事人。 第八条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各部门要具体做到: 1、强化庭务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内务管理,及时掌握外出人员的动向;干警在岗或外出办事,及时将“干部身份证”门牌相关内容予以调整,便于监督检查。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整洁美观;外出及时关门窗、关灯,切断所有设备电源,防止失窃和风、雨侵袭,消除室内安全隐患。 2、车辆停放有序。做好警用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与保洁工作,禁止公车私用,警用车辆、干警私车(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严格按指定的车库、车位停放,不得相互占位或者任意停放在通道内影响他人车辆的正常进出。 3、保持环境整洁。各办公室卫生由本庭室人员负责,坚持每天整理清扫,保持整洁;审判庭内卫生由所属庭室负责,坚持使用一次,清扫一次,保持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审判庭等公共场所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乱放杂物,保持楼道、车库、审判法庭、场地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第九条 延伸8小时以外管理,坚决杜绝干警违规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参与赌博或有色情成份的娱乐活动、私自接触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各庭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院风院纪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和管理职责,在院风院纪督查办的指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巡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院巡查组采取集中巡查与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干警遵守院风院纪情况进行巡查,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将巡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庭室要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本部门和干警的院风院纪建设: 1、落实考勤签到制。各庭室要确定一名人员负责干警每日上、下班签到及工作考勤的监管;考勤表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当日内,因公外出或参加本院以外会议以及不能按时签到的,由该部门负责人在上注明;每月的考勤情况,要在下月初报政治处备查。 2、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干警因公或会议外出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掌握;二天内的,须向分管院领导口头报告去向;二天以上的,须逐级向院长报告去向。凡请病、事假以及有计划请年休假的,严格按请销假制度执行,并履行相关手续报政治处备案,同时交由本部门留存。 3、严格会议报到制度。各部门负责人要通知并督促本部门的人员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按限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签到,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没有履行报到手续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按缺席会议处理。政治处负责签到,监察室负责督查。 4、建立情况分析例会制度。各部门要每月对本部门执行院风院纪情况召开一次分析会,回顾总结前期工作情况,着重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院督查办每季度对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反馈至院党组。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员、廉政监察员、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征求加强院风院纪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第十四条 对效能举报、当事人投诉的反映干警违纪违规的情况,院风院纪督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公正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院风院纪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分值、经济处罚等处理: 1、每月由院风院纪督查办将本期干警违纪查处情况和部门执行制度不到位情况在全院予以通报。 2、院风院纪督查办根据巡查小组巡查和政治处、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反馈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对照岗位责任制中“队伍建设”考核相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分别扣减相应分值,年终汇总上报岗位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3、根据巡查和督查结果,由院风院纪督查办对照规定,对违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意见,报请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经巡查小组巡查发现,对违反院风院纪规定的,除扣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应分值。对违反规定第一次予以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给予点名通报批评,并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上班、参加会议及统一活动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的,每次公务员扣1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不参加活动的,每次公务员扣2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 2、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每次公务员扣2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 3、开庭期间审判员和书记员、窗口在岗人员、正在执勤的法警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公务员扣2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其它岗位的干警在上班(执行等特殊情况除外)、参加会议以及其他统一活动中不按规定着装的,每次公务员扣1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公务员每一天扣400元,临时工减半数扣,职工取二者中间数扣;同时按有关规定作其它方面的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巡查发现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除责令该部门向院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外,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负责人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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