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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3-11-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本院各庭、室、科、处、队: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审判执行部门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政监察员名单 

立案庭       邓少杰          刑  庭     单建民 

民一庭       周嫦娟          民二庭     陈武文 

执行局       孟志勇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领导为主,兼职对全院各部门廉政工作进行监督。廉政监察员每年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二、主要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七项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7、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工作要求 

1、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2、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3、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4、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5、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6、廉政监察员应经常检查落实所在部门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7、廉政监察员应负责建立本部门法院干警“五个严禁”的相关台帐,且每半年报告一次。 

8、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其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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