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本院在淘宝网开设独立的司法拍卖账户。 第三条 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主导进行,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第四条 执行监督科应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确定保留价; (四)制作并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 (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九)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 (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审判、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 (二)腾空房产; (三)提出建议保留价; (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解除查封、清除拍卖物上的他项权); (五)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立案庭负责拍品对外委托评估事项。 第五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本院门户网站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六条 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最低不低于5%。 第七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应贯彻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原则。下列标的物一般均应在网上拍卖: (一)机动车; (二)产权明晰、已腾空的房屋(包括异地); (三)其他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 第八条 审判、执行部门应在移交相关材料上注明财产权属、瑕疵及房产腾空等情况,对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房屋或车辆应同时移交钥匙;对不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未作说明的视为适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第九条 执行监督科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提交的《移交拍卖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决定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应确定标的物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保留价等,并在收件后十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情况调查表、视频及照片的上传等相关工作。 拍卖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应在上传后五日内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其在开拍二日前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明,经审查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执行监督科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应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前,执行监督科应对相关资料进行细致核对,如需补充材料的,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确保拍品产权明晰。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机动车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二)状况(如车辆行驶公里或英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 (三)瑕疵情况(如违章记录、刮擦或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 (四)抵押情况;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机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 拍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应核对: (一)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二)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三)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 (四)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五)出租情况(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关费用情况(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七)工业厂房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 (八)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应由行装科配合执行监督科做好基本维护保养,确保机动车辆能正常行使,维护保养费用由执行款项支出。 第十三条 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等资料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检查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详细回答问题,与竞买人约定现场看样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四条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竞拍过程中,执行监督科应及时关注竞拍全过程。 对于因标的物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等原因,需要暂缓或撤回网拍公告的,由执行局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预交的保证金暂予扣留。拍卖公告费用、其他合理损失及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不足的责令其补交。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及时催收拍卖余款,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执行监督科应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相关审判、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标的物。 拍卖未成交的,执行监督科应在流拍后2日内制作《未成交情况说明书》并提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降价拍卖或变卖。 第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执行监督科应及时打印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竞买人报名登记信息表、竞价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台账。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