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促进司法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司法公开建设,推进阳光司法,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法官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便民利民为民的重要举措。通过推进阳光司法,补充、完善、优化司法公开工作内容、载体和流程,形成一套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司法公开机制和载体,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实施标准》为契机,扎实开展“阳光司法、亲和为民”推进年活动,通过切实落实司法公开各项举措,扩大司法公开影响,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努力完成省高院阳光司法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营造出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环境。 三、司法公开内容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责任部门:立案庭)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责任部门:立案庭)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责任部门:立案庭,参与部门:办公室、行政科)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 (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责任部门:立案庭,参与部门:行政科)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责任部门:立案庭)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二)庭审公开
4.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责任部门:办公室,参与部门:各业务庭)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责任部门:行政科,参与部门:各业务庭) 6.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7.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9.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责任部门:办公室,参与部门:行政科) (三)执行公开
10.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责任部门:执行局,参与部门:办公室) 1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责任部门:执行局) 1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责任部门:执行局) 13.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责任部门:执行局,参与部门、办公室) 14.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实行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责任部门:立案庭、执行局) 15.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责任部门:执行局) 1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责任部门:执行局) (四)听证公开
17.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18.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责任部门:立案庭) 19.对申请司法赔偿案件中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或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责任部门:行政庭) 20.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责任部门:执行局) 21.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等进行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责任部门:审监庭) (五)文书公开
22.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便于当事人理解。(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23.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参与部门:办公室) 24.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责任部门:办公室,参与部门:各业务庭) (六)审务公开
25.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责任部门:办公室) 26.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责任部门:办公室,参与部门:全院各部门) 27.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责任部门:办公室,参与部门:全院各部门) 28.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责任部门:各业务庭,参与部门:政治处) 29.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责任部门:办公室) 30.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接受监督的实效。(责任部门:监察室) 31.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责任部门:办公室) 32.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责任部门:办公室、监察室) (七)工作机制
33.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本院阳光司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阳光司法领导小组) 34.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责任部门:阳光司法领导小组) 35.建立阳光司法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物质保障。(责任部门:行政科) 3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责任部门:监察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各分管院领导要按照责任分解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对照实施标准,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同时,要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进落实。严格对照《实施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进一步查漏补缺,做到逐项落实,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实施标准》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改善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及庭审录音录像等基础设施,把司法公开、便民服务,从硬件、软件、到运行进一步统一标准,提升档次,再上一个新台阶。加强对推进阳光司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示我院阳光司法工作水平。 (三)严格工作责任。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由监察室负责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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