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
一、遂昌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内设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等十五个职能科室,下设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遂昌县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县人民法院预算为:局本级预算。县人民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85人,事业编制3人;实有人数115人,其中在职在编行政人员76人,在职在编事业人员2人,编外聘用人数37人(含派遣工4人,司法雇员25人)。此外,机关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5人。 二、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户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遂昌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19615196.64元。 (二)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 19615196.64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9615196.64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元,占0%;专户资金0元,占0%。 (三)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县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预算19615196.64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000元、公共安全支出16384585.92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3764.72元、住房保障支出1216846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1512361.64元,项目支出8102835元。 (四)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县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615196.64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9615196.64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000元、公共安全支出16384585.92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3764.72元、住房保障支出1216846元。 (五)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615196.64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12892390.14元(2017年拨款32507586.78元),主要是2017年追加了司法改革绩效奖励资金以及办案经费等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000元,占0.3%;公共安全支出16384585.92元,占8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63764.72元,占10.0%;住房保障支出1216846元,占6.2%。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纪检监察事务-派驻派出机构50000元,主要用于派驻纪检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2)公共安全―法院-行政运行13923585.92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正常运行方面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公共安全―法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461000元,主要用于法院机关办案方面的项目支出,包括办案经费支出、装备经费支出、陪审员联络员经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367414.04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46965.88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1524.48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失业保险的费用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27348.60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费用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20511.72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生育保险的费用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1216846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公积金的缴纳。 (六)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512361.64元,其中: 人员经费11430221.64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82140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县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省、市、县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按实际支出0元,比上年下降0%。。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80000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办案人员的餐费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按规定执行接待制度。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070000元,比上年增长25.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680000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2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90000元,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12辆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实行公务用车改革以及2018年新购置2辆公务用车,相应的增加了车辆购置费用以及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4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40000元。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执法车辆8辆,囚车4辆。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县人民法院五十万以上项目资金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102835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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