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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4期
时间:2013-03-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遂昌法院2013年1-2月审执质效评估数据分析

1-2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99件(含旧存102件),同比下降3.85%;结案352件,同比下降11.34%;未结247件,上升9.29%;同期结案率为70.82%,同比下降4.79个百分点;全院月均存案工作量0.97,同比下降0.39。

一、收结案情况。

全院收、结案总数呈下降趋势,其中诉讼案件收、结案同比有所上升。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290件(含旧存60件),审结165件,分别同比下降1.02%和上升3.13%。受理刑事案件41件(含旧存1件),审结38件,分别同比上升28.13%和58.33%。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件,结案2件,均比上年同期增加2件;新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6件,审结6件,均为上年同期的2倍。受理执行案件230件(含旧存40件),执结111件,分别同比下降20.42%和46.63%。再审案件情况:受理民事再审案件1件,为去年旧存,属法院决定再审,目前尚无新收案件,同比下降75%;再审结案1件,裁定撤销原判,与去年持平;无未结案。

二、退步指标情况

(一)总体指标呈下降趋势

27个审判执行质效指标中,达到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的有19个,占70.37%;排名进入全省前十的有11个,占40.74%;居全市基层法院前三的有14个,占51.85%。

排名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下的指标有11项,分别为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民事调撤率、平均审限天数、结案均衡度、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民事行政上诉率、平均审理天数、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平均执行天数、执行标的清偿率、实际执行率。

(二)同比退步指标

27项指标中,同比下降的有8项,占29.63%,分别为结案均衡度、平均执行天数、实际执行率、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民事行政上诉率、同期结案率、人均结案数。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结案均衡度,同比下降18.7个百分点。

(三)环比退步指标

27项指标中,达到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的指标环比减少5个,居全市基层法院前三的指标环比减少1个,排名在全市基层法院中下的指标增加了4个。

环比下降的有6项指标,占22.22%,分别为执行标的清偿率、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平均执行天数、民事调解自动履行率、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天数。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执行标的清偿率,环比下降29.42个百分点。

从同比与环比情况来看,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和平均执行天数均呈下降趋势,以上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形成危机意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得以提升。

三、落后指标分析

1、一审普通程序陪审率。我院陪审率为81.48%,同比上升8.1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2.64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72,全市排名第9,景宁、庆元均为100%。该指标去年我院排名持续末位,如在年初各业务庭不予以重视,该指标只会持续下降。因此建议:一是强化陪审意识,如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不宜采用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二是各业务庭每季度应将陪审员参与陪审情况列表报政治处,以便政治处对陪审员管理考核。

2、民事调撤率。截止2月份,我院民事结案数为190件,其中调解结案56件,撤诉结案27件,调解确认结案25件,民事调撤率为56.84%,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66.52%),居全省第78位,全市第9位。其中,民一庭为67.21%,民二庭41.18%,行政庭25.93%,民二庭、行政庭低于平均值。今后要不断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多方联动参与调解,全面发挥大调解优势,切实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

3、平均审理天数与平均审限天数。我院平均审理天数与平均审限天数分别为29.56天、25.41天,分别同比减少11.68天、9.82天,虽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但在全市已分别排至第6、第8位。其中民一庭平均审理46.36天、审监庭平均46天、民二庭平均33天。建议各业务庭可通过提高送达效率、加强庭前调解、减少节点流转时间等方式,缩短办案时间。

4、结案均衡度。结案均衡度为31.75%,同比上升18.7个百分点,全省第89、全市第7对于抓均衡结案,我院一直非常重视,由于法官办案“前松后紧”不良习惯未能彻底改变,故结案均衡度仍偏高。接下来如何增强法官办案能力、合理分配审判资源,也是我们下步工作要考虑的问题。

5、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1-2月,本院民商事一审判决调解撤诉结案153件,民商事执行收案174件,民商事实际执行结案102件,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为52.94%,同比下降14.6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65.67%),处于全省第78,全市第7。该指标虽环比有所上升,但在全市排名已从1月份的第3下滑至第7,可见其他法院紧追向上,我院需引起高度重视。

6、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过长,本院值为34.86天,同比增加14.1天,环比增加17.39天,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25.25),处于全省第76位,全市第8位。执行局应加强节点管理,及时改进此项工作,及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7、平均执行天数。执行效率下降,执行案件同期执结率为58.42%,同比下降23.47%,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6.14个百分点。平均执行天数为33.88天,同比增加17.97天,为全省第56位,全市第7位。

2月份,省高院调整了“月均存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需引起注意。月均存案工作量是指根据报告期各月未结案数均值,除以前12个月月均结案数,测算所需的工作时间。在全年的报表中,月均未结案数是以全年12个月的月均未结案数计算的,但是,每年的1至11月份,月均未结案数是按报告期各月的未结案数均值计算,没有按照12个月的均值计算。如1月份的月均未结案数,实际就1个月的未结案数,不能反映月均存案工作量情况。

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各部门的月均存案工作量,经研究,从今年1月开始,在测算各月份的月均存案工作量时,月均未结案数也按报告月前12个月(含当月)未结案均值进行计算(即分子、分母,分别按报告月前12个月的月均未结数、月均结案数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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