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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5期
时间:2013-04-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遂昌法院2013年第一季度全院审执运行态势分析

1-3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5件(含旧存102件),同比上升3.75%;结案593件,同比下降0.34%;未结292件,上升13.18%;同期结案率为75.73%,同比下降3.21个百分点;全院月均存案工作量0.97,同比下降0.27。

一、总体运行情况。

全院收案总数呈上升趋势,结案总数同比略有下降,其中诉讼案件收、结案呈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收、结案呈下降趋势。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412件(含旧存60件),审结263件,分别同比上升0.73%和下降1.5%;受理刑事案件69件(含旧存1件),审结52件,同比上升4.55%和30%;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件,结案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件;新收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9件,审结9件,同比均上升125%;受理执行案件 338件(含旧存40件),执结212件,分别同比下降7.65%和24.56%。再审案件情况:共受理1件案件,为去年旧存案,属法院决定再审,同比下降75%;结案1件,裁定撤销原判,与去年持平。

处理群众来信6件,其中申诉、申请再审3件,执行2件,其他1件;无书面受理群众来访。

二、审执效率指标运行情况。

1、陪审率有待提高。我院陪审率为88.57%,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90.19%),为全省第62、全市第8位。一审普通程序结案33件,其中民一庭有2件〔(2011)丽遂民初字第00452号、(2012)丽遂民初字第00430号〕未适用陪审员。分析原因:一是这两件案件审理难度大,邀请陪审员参陪恐案件把握不准且合议次数多;二是邀请陪审员参陪困难。对此,我院将予以重视,强化业务庭扩大陪审范围的意识,提高陪审率。

2、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过长。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为32.37天,同比增加12.56天,处于全省倒数第73位,全市第8位。分析原因: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部分干警在发放环节未予重视,对执行中转款到帐情况跟进不够,出现部分漏发现象,跨年度的未及时核对清结。例如(2011)丽遂执民字第339号执行案件,(2012)丽遂执民字第764号执行案件。二是与院财务协调沟通不及时,部分款项已发放,但财务未清结,造成已发放款挂帐时间过长。三是部分案件在分配发放后仍剩有零头,未及时处理,也影响了执行款发放天数。例如金磊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标的款于2010年6月缴纳,但因6位普通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满意,一直处于县政府协调中,今年上半年才予发放执行款;洋城公司19件系列案件的执行款2011年9月份到帐,由于所涉当事人较多,2012年开始发放,导致执行发放天数拖长。执行局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节点管理,及时改进此项工作。

3、平均审理天数在全市基层法院中排名靠后。第一季度,平均审理天数为31.29天,同比缩短6.38天,为全省第12位,全市第6位,波动区间为29.89天至31.29天。其中,民一庭平均审理天数为50.62,远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民事案件鉴定多,鉴定时间长。如(2011)丽遂民初字第452号一案,审理天数达547天,其中鉴定就占464天,审限天数为83天。二是副本送达难。当事人恶意回避,造成了审理天数增长。此外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增多等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理天数。建议通过提高送达效率、加强庭前调解、减少节点流转时间等方式,缩短办案时间。

4、执行效率有所下降,平均执行天数处于全市倒数第3位。执行案件同期结案率为71.14%,同比下降13.75%,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3.87个百分点,为全省第66位、全市第6位。平均执行天数为33.86天,同比拉长14.52天,为全市第7位。主要原因:一是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案件评估法定期限以及后阶段案件进入执行中止阶段,导致案件执行天数增加。二是等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天数增加。三是执行人员没有及时点击,导致执行天数增加。我们需要予以关注。

5、均衡结案水平不高。结案均衡度为26.66%,高出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9.77个百分点,为全省81位、全市第6位对于抓均衡结案,我院也一直非常重视,但仍处于落后现状。分析本院1至3月各月的收结案数,其中1月、3月的收结案差值分别为132件、45件,可见该两个月份收、结案的不均衡是导致本院均衡度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案件徒增的情形下,如何增强法官办案能力、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是我们下步工作要考虑的问题。

6、同期结案率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水平。全院同期结案率为75.73%,同比下降3.21个百分点。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4.47个百分点,为全省第68位、全市第6位。

三、审执案件质量、效果指标运行情况。

1、民事案件调解率处全市末位,判调后实际履行情况不理想。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12件,其中调解98件,撤诉47件,调确案件49件,民事调撤率为60.58%,为全市倒数第一;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62%,同比下降14.26个百分点,为全市第七,该指标;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为82.80%,为全市第六。

2、执行标的清偿率低下。本院值为34.12%,远低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67.35%),同比下降30.03个百分点,为全省第96、全市末位。由于(2012)丽遂执民字第678号案件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012)丽遂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的原因,致使本院执行程序中止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800万元,数额较大。(2013)丽遂执刑财字第3号与(2013)丽遂执民字第270号两案件涉及被执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服刑监狱,罚金难以执行到位,共涉及标的1200多万。因此以上案件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清偿率造成较大影响。 

3、服判息诉工作仍待加强。民事行政息诉率89.77%,同比下降6.12个百分点,民事行政上诉率为10.23%,同比上升6.12个百分点,均处全省基层法院平均值以下,分别处全市第七和第八。下阶段,仍需在开庭审理前、宣判时、判决后等环节,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答疑工作,同时要提高办案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4、实际执行率下降,执行效果不明显。实际执行率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为60.54%,同比下降12.87个百分点,为全省第47位、全市第6。分析原因:一是程序终结案件占多数,1-3月份,程序终结案件30件,占总执结案件14.2%。二是强制执行力度还不够,导致强制执行结案数量有所下降。三是和解结案数量也相比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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