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研究与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发展迅速。同时也有大量不良借款产生,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信贷市场的稳定,保护金融债权,保证银行信贷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笔者对近五年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其特点分析成因,提出对策。 一、遂昌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遂昌法院在近五年金融借款案件统计 时间 | 商事案件数量 | 金融借款案件 | 原告为信用社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占商事案件的比例 | 占金融借款案件的比例 | 2011年 | 800 | 104 | 13% | 73 | 9.1% | 70.2% | 2012年 | 697 | 110 | 15.8% | 84 | 12.1% | 76.4% | 2013年 | 950 | 256 | 26.9% | 157 | 16.5% | 61.3% | 2014年 | 1162 | 226 | 19.4% | 148 | 12.7% | 65.5% | 2015年 | 1502 | 228 | 15.2% | 115 | 7.7% | 50.4% | 合计 | 5111 | 924 | 18.1% | 577 | 11.3% | 62.4% | (二)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五年中遂昌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一直居高不下。 2、金融借款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涉及信用社的案件。在每年的金融借款案件中,75%以上案件的原告都为当地农村信用社,其他10%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其余15%涉及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与此相对应,金融借款案件特别是涉信用社的案件中的被告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通过办理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或者农户联保贷款业务获得贷款,又未按约偿还。 3、单个案件标的额均不大。第一类是信用贷款,标的额小。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一般以保证方式担保,且均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较短,一年及以下贷款占全部信用社借款的95%;贷款标的额不大,一般在10万元以下;此类小额案件占全部金融借款案件的85%左右。第二类是住房抵押贷款。各金融机构及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均有住房抵押贷款案件诉至遂昌法院,案件标的一般在40―100万元左右,案件数量占全部金融借款案件的10%。第三类是涉企业抵押贷款。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标的额较大,一般在50―1000万元左右,个别案件也有标的额上亿元的;数量少,仅占全部金融借款案件的5%;发放贷款主体主要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为主。 4、农户联保借款占比较大,涉及当事人众多,送达因难。即几个借款人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多为3人到10人不等,每个人不但是自己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还是其他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互负连带责任。只要一人未按约还款,其他人有能力也不还款。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且当事人遍及各地,还有的当事人不提供其当前住址,致使法律文书难送达。 5、合同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遂昌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全部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保证期限、责任、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手续。有抵押的贷款同样手续齐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均完备。 6、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和缺席审理判决占绝大部分。只要当事人能找到的,99%以上的案件均可以调解,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还款后,金融机构申请撤诉。因为金融借款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99%以上的债务人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暂时没有钱还贷款,所以比较容易调解。公告结案比例较大,究其原因,系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当事人,无奈的情形下,只能选择公告送达。对很多当事人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是有一部分案件为公告送达,另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借款是事实,反正也没有钱还,担保人则认为借款人会处理的,所以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只能缺席审理。 7、贷款对象以农民、个体户、企业主为主,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如种植业、养殖业等,而种植业和养殖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发生后自然转化为信贷风险。 8、案情较为简单。金融借款案件一般案情都较为简单,金融机构证据充分,案件实事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融机构胜诉率非常高。 二、金融借款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考核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管理往往借助于各类指标,如存款总额、贷款总额、不良贷款率等。其中贷款规模的增长影响最大,一方面直接增加贷款总额,增加利润;另一方面在哪贷就在哪存的做法又会加大存款余额,同时还可以稀释不良贷款率。所以想方设法放贷,成为各金融机构的头等大事,这一任务再经过层层分解最终落到各位信贷员身上,关系到单位中每个人的效益工资。在这种考核管理机制下,信贷员对贷款的审查控制不到位,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产生的纠纷必然会随着贷款业务的增多而增多。 (二)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力,导致不良贷款增多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有的借款人、保证人甚至连其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障;少部分信贷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一部分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极个别信贷员明知借款人资信差,放贷风险大,但出于个人关系或其他目的,仍给予放贷。 2、对借款用途审查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借款人是否一致审查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绝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经商,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治病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交给亲戚朋友和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而自己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就会引发双方发生纠纷。 3、未及时掌握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变化情况,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等原因,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 (三)由于借款人经济状况变更,无力还款 1、借款人经营不善。很大一部分农户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原料进行保值业、养殖业或从事餐饮、零售等小本生意,受认知水平、知识、信息的限制和气候、市场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入不敷出的情况多有发生。或收成不佳,或销路不畅,或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都会使本来就脆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确实丧失还款能力。 2、盲目攀比。个人消费贷款,本就是用于生活消费,这也在规定的放贷范围内,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人并不能够理性地评价和预计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贷能力,特别是不能预计以后收入水平的变化,而是出于攀比心理,盲目追求高消费和物质享受,自有资金不足就贷款,以满足一时的虚荣,贷款到期后却无力偿还。 3、主观恶意。在农户贷款中也不乏主观恶意的情况,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利用金融机构放贷任务重、审查把关不严的漏洞,编个理由先把钱贷到手,等到期时即使能还也不还,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老赖”。如遂昌某村绝大部分村民都认为信用社的贷款是不用还的,在执行中我们发现,部分借款人在近几年里新建了住房,以借代人名字购买了汽车,但就是不还借款。 三、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建议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全面衡量考核指标,通过设计科学的制度来激励员工、预防风险、增加效益,谋求长远发展。 (二)要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见、职业道德。使信贷员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办事,以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借款的风险。 2、少办互相联保方式的固定数额贷款,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3、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化解信贷风险。 4、金融机构自身应当提高诉讼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机构,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指导金融机构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如何用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等合法手段防范诉讼风险的能力;同时,法院要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不良贷款率,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针对农户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和社会要从宣传引导、制度约束和帮扶培育等三方面着手。政府要加强宣传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普及理财和信贷基本常识,倡导正确、合理的消费观念。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件投放贷款,并全面及时掌握贷后信息,积极应对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客户进行信息登记和共享,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要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债权。 (五)提高农户收入才是根本之策。当前农户的收入来源非常有限,家庭财务风险承受能力脆弱,许多农户因病致贫、因灾返贫时有发生。涉农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本是好事,但如果缺乏后续的帮扶引导,仅靠农户的知识水平、信息、能力,贷款投向的收益往往不理想,甚至血本无归,使本来就不富裕的贷款户进一步因贷致贫,对家庭、社会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金融贷款不能一贷了之,政府及金融机构要从技术、信息、财务等方面给予农户更加方便及时的帮助和引导,使所贷资金在使用之初就有明确可行的规划,真正起到“输血”激发“造血”的作用。 总之,对金融机构出现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机构规范自身管理体制、政府帮助指导等手段外,还应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为遂昌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