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以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执行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执结时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法院或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申请费的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收取。 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申请执行人不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中实际支出所需费用是否预交由执行部门根据案件需要确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14 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 按照 0.1 %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