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法院 > 执行公开 > 执行规范性文件 > 最高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时间:2014-02-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二、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