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不还,法定代表人却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6月20日,遂昌县某木业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遂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木业公司早在2013年,就已经处于停产状态。但由于前期经营不善,一直负债累累,仅在遂昌法院就有10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完结案件,涉案标的共计400余万元。 年初,遂昌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在办理涉及该公司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调查发现该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只有厂房,而该厂房已被出租。 法院准备拍卖该厂房,在和承租人商谈腾空事宜时,执行员敏锐地发现该厂房的租金支付有蹊跷。在追问下,承租人交代,这笔30余万元的租金并不是打到该木业公司的账户,而是打到了陈某指定的一个私人账户上。 “如果承租人说的情况属实,陈某就不是欠钱那么简单了,还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执行员通过走访这些账户所在的银行,调查资金流向,逐渐掌握了陈某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30余万元转入第三人账户挪作私用的事实。 据陈某交代,在收到该笔账款后,除了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余下的被自己用于日常开支所剩无几。 “本以为这么做神不知鬼不觉,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在法庭上,陈某懊悔地低下了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故意逃避及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退清账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罚。 “运用刑事处罚措施制裁失信者,能够有效地打击‘老赖’们的嚣张气焰,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胜诉者的合法权益。”该院副院长张晓法表示,此案的办结彰显了该院多措并举,践行‘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承诺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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