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色司法,健全生态资源环境修复工作,9月20日,遂昌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金会盗伐林木案件作出判决,并结合丽水市检察院、法院、环保局、林业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首次引入生态修复补偿金制度。 2016年11月,被告人唐金会(男,1954年9月生,浙江遂昌人,小学文化)与人合伙,出资10700元承判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排前村“上高洋”山场。2016年12月,被告人唐金会在雇佣工人对山场进行采伐搬运作业期间,引导采伐工人对承判未果也未规划发证的被害人钟根华户部分山场,进行越界采伐。经鉴定,被害人钟根华户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3.4652立方米,材积2.0791立方米。 针对此类涉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遂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召开了生态修复协调会议,本案的侦查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遂昌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会上,被告人唐金会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并当场一次性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52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钟根华的林木损失和来年春天树木补植费用,并由林业局相关部门负责对树木补植工作进行验收。 最终经该院审理,被告人唐金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支付补偿金、履行森林资源生态修复义务,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