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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强化四项机制做好涉村委会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时间:2013-08-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今年1―7月,我院受理涉村委会案件1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4.4%,呈较快增长态势。我院在受理时发现,此类案件多为村委会因修建公路、房屋等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因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鉴于村委会特殊身份,我院强化四项机制做好此类案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涉村委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此类案件一经受理,由立案庭负责填写重大案件报告表报请分管院长、院长逐级审阅批示。确定承办人员后,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收集风险评估信息,形成评估意见和应对方案后向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汇报。二是完善涉村委会案件调解机制。对适用人民调解的案件,由我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对于委托调解未成功的,由承办人针对案情特点找准突破口进行再调解。最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开庭审理,并在庭审后再次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调解,争取调解结案。三是健全涉村委会案件联动处置机制。我院及时与涉案村委会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沟通联系,将案件的基本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案情。必要时,与地方党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合力解决纠纷,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建立涉村委会案件诉前预警机制。我院选择联系乡蔡源乡和结对乡濂竹乡作为定点联系乡镇,定期进行走访调研,结合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活动,对涉村委会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我院还加强涉村委会案件的司法建议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而又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乡镇、街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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