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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制定出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施细则
时间:2013-08-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发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金融债权保护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好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我院在广泛征求金融机构和律师代表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施细则》,并受理了新民诉法实施以来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送达文书的种类。案件受理后三日内,由审判员进行书面审查,并负责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申请书、证据副本、异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二是审核的程序。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以查明事实。三是审查的内容。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主债务数额、履行期限是否有异议;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异议;担保物权是否成立,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物的现状,担保物是否已被处理、是否灭失、是否有其他优先债权人等。四是处理申请人有无异议的情形。申请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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