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了一起艾滋病人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羁押期间检测出艾滋病(HTV阳性)。 2012年3月―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窜至青田、松阳等地,采用塑料管将油箱内的柴油吸入塑料桶内的方式,窃得林某等三被害人车内的柴油共600升,后出售给路边过往车辆车主,计4578元。我院在审理这起特殊案件过程中,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全面摸清事实。受理此案后,我院立即启动特殊案件应急预案,选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刑庭庭长承办案件,庭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研究案情,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二是高效快捷审理,做到“快、细、准”。我院于8月2日受理当天将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并仔细审阅该案卷宗材料,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审查证据,细致分析案情,对该案果断进行了当庭宣判,仅用了4天时间审结完毕,充分体现了公正高效。三是做好安保措施,体现人性化关怀。针对案件被告人患有艾滋病的特殊情况,为防止意外感染的发生,我院制定了周密的庭审计划和解押罪犯及庭审安保方案,在看守所开庭审理,确保做到万无一失,庭审中摒弃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对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宣判后对被告人进行谈心、悉心关爱,感化当事人,切实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