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一直注重诉讼调解工作,1-6月院民一庭的案件调解率为52.36%,调撤率为78.04%。在调解工作中,着力探究调解工作新思路,适时引入担保制度,是我院加强调解工作的又一新举措。 在调解过程中引入了调解担保制度,通过在诉讼中引入案外的第三人的方式,无形中扩大了承担债务的财产的范围;或者以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使通过调解协议确认的债权获得充分的保障,消除债权人的顾虑,使债权人更愿意选择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日前,通过适用调解担保制度, 使受理的一起雇员受害案件和一起房屋买卖案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送达民事调解书,从而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担保制度的实行,克服了当事人因信任危机而导致的调解不成功,和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自动履行的问题,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极大的提高了案件调解率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有效降低了执行程序中的风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