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有两周年了,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有关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驶,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下面就这两年来我县危险驾驶的基本情况向大家做一分析比较,希望能引起重视,文明出行,拒绝酒驾。 统计期间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全部系醉驾案件共75件,生效判决被告人75人。(见图一) 图一 两周年期间遂昌法院醉驾案件收案情况
从上表得知,我院今年1-4月的醉驾案件收案数与去年同期持平。2011年5月-2013年4月,我院审结醉驾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8.16%,且分别占当时案件总数的6%、19.5%、30.56%,已经成为我院继盗窃案件后又一高发的犯罪类型。下面就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及建议。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侥幸逃避法律处罚心态严重,安全意识淡弱。醉驾被告人中虽有七成系初中及以上学历,且30岁-60岁中青年是该类罪被告人的主要年龄范围,占89.3%,(见图二)成熟的心智,对法律常识已有略微了解,但在饮酒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态去开车,认为能逃避法律的处罚。 图二 统计期间遂昌法院醉驾案件被告人年龄结构
2. 当事人为本地人员的比重大,且主要是男性。我院审结的75件75人危险驾驶案件中,当事人户籍为省内其他市(县、区)的有2件2人,户籍为外省的有3件3人,涉外来人员案件仅占总数的6.67%。 3.案件发生有“时令性”和时段性。一方面醉驾案件移送法院一般呈现出频发与平静状态,下半年是该类案件增多的主要时期。另一方面,醉酒驾驶的行为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午后、凌晨、深夜。 图三 统计期间遂昌法院醉驾案件收案数随时间变化情况
4.涉及电动自行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案件比例高。被告人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的占八层以上,相比货车、半挂车或者轿车等驾驶人员为当事人的仅占一成左右。电动车、摩托车特别是电动车由于体积小,驾驶技能要求低,无需考试、交强险、年检、违章处罚等问题,加剧了此类当事人认为能顶住酒力,驾驶车辆逃避法律处罚的侥幸心态,马路杀手数量增加。 二、醉驾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始作俑者之酒文化根深蒂固。不论是红白事还是待客、沟通,人民日常生活中往往离不开酒,以酒谈感情使得酒桌上饮酒的豪迈,这是造成该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2.驾驶者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酒后往往主观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喝点酒开车不成问题,安全意识淡薄。然而却不知,酒精对神经中枢的麻醉抑制,触觉会变得迟钝,视力下降,反映迟缓,是安全驾驶的一大隐患。 三、对策及建议 1、正确宣传“酒文化”,倡导文明饮酒。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信息媒介,大力宣传正确的酒文化,文明饮酒,不能胡乱劝酒。 2、加大酒后驾车危险性的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通过挑选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增进群众对了解交通事故多发的认识,明确醉酒驾车是触犯刑事法律,将受到刑罚惩罚。 3.加大对酒后驾驶执法力度。交管部门要继续保持对醉酒驾驶“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不定期地在路面设点拦查,尤其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午后、凌晨时段,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驾驶人在心理上自觉收到震慑,约束自己行为,强化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