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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宣判一起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时间:2018-06-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禁毒日前夕,6月25日,遂昌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这也是近年来遂昌法院审理的人数较多、数量较大的涉毒案件 。
被告人王某龙于2017年6月25日起,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在遂昌县城向李某秀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某秀随后又将毒品贩卖给俞某等人,俞某等人将毒品运到衢州吸食。
2017年7月13日,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衢州市柯城区将俞某、余某升抓获,并从二人身上查获冰毒4包共36.9克,随后民警在遂昌将李某秀、王某龙抓获。其余人员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6月25日,本案一审宣判。遂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秀、王某龙等4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俞某等4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进行运输,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李某秀、王某龙、俞某、余某升、雷某、朱某涉案毒品均超过50克。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秀等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以三万元至一万元的没收财产、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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