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其执行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任务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当前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的现状下,强制执行过程尤其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确保司法警察有效履行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在了解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警务活动的重要性、危险性与司法警察人员结构老化之间矛盾,并就实现司法警察年轻化提出了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年轻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社会各种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警察在维持审判执行秩序和保护法官及公众安全方面的作用日显重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成为较为普遍现象。以丽水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年龄结构为例,全市共有授衔司法警察155名,40岁以上(包括40岁)的有87名,占总人数的56%;30岁(含)―40岁的有50名,占总人数的32%;30岁(含)以下的只有18人,仅占总人数的11%。而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警员平均年龄已达45周岁,队伍年龄老化更为严重。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与新形势下司法警察正常履行职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紧迫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伴随法院的诞生和审判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至今已有近六十年的光辉历史。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开展的警务活动,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被告人、送达司法文书、执行死刑、安全检查、警卫法庭安全,执行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和参与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司法警察的职责任务也不断扩大和加重,特别是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尤其是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大环境下,当事人群体冲击法院、无理闹访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据统计仅去年一年,浙江法院系统发生威胁恐吓、谩骂侮辱、骚扰纠缠法官等事件1712人,2145次,同比上升22%,其中实施行动或过激行为的达185人,247次。省外甚至发生了在法院内开枪射杀法官、持刀行凶的恶性事件。2009年8月11日至27日,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全省法院共发生当事人自杀、自残及哄闹法庭、闹访、围堵法院等事件近30起。司法警察要为审判工作提供保障,没有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连审判机关最起码的自身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审判机关的权威和严肃性。
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保障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服务的需要。
二、警务活动的重要性、危险性与司法警察人员结构老化之间的矛盾凸显
法警工作无小事,不论法警的哪项职责出现差错,后果都将是惨重的。法警职务行为的顺利履行,是对法警工作的最低限度要求,事关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事关法官的人身安全,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而司法警察职务的履行,离不开司法警察良好的身体素质作为保障。从平时的训练、技能比武,到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警务活动,没有一样不需要较强的身体素质。可以说,没有一支年轻充满朝气的青年队伍作为司法警察主力军,法警的设置只能是流于形式,而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难以有效处置。
但是目前司法警察队伍老化,已经显示出对警务活动的不适应性。近几年屡见报道的法警责任事故,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教训。例如,2009年7月1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田某等三名被告盗窃一案。庭审结束后,法警押解被告人到门卫室等候还押。被告人田某等三人利用解手之机,在两名法警的看守下,田某突然挣脱手铐,法警拖曳未果,其攀爬至厕所通风孔脱逃,后被抓获。同年7月30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庭审结束后,法警打开罗某某手铐准备转为背拷时,罗某某突然冲出法庭逃跑,跳入法院西侧河中溺水身亡。同年9月7日,我省安吉法院开庭宣判程某某、陈某某、汤某、朱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盗窃一案。押解途中,被告人程某某和陈某某用自制的小钢条打开手铐,在法院审判楼前法警打开车门时,窜出囚车并翻过2米高的围墙逃跑,后被抓获。触目惊心的脱逃事件的发生,除法警队伍自身组织管理工作不够严谨、个别法警的责任心缺乏外,最重要的,就是押解人员年龄偏大,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反抗、脱逃时,法警的体力上处于劣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趁之机。
三、造成司法警察结构老化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人事制度配置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法警队伍人员流动不畅,更多法院领导在考虑法警人员调配问题时不是从法警工作需要出发,而是将业务部门不能胜任的人员或需转干的人员做为到法警队工作的要素来考虑法警的人选。大量驾驶员,转业军人,以及一些无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司法警察队伍,使司法警察成了一种照顾性的岗位,这就给法警队人员的素质带来极大的隐患,是法警队伍年龄结构老化现象根源所在,直接影响到队伍素质建设和任务的完成。
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维护着人民法院的尊严。为确保司法警察有效的履行职责,必须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我们可以这么说,年轻化是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其关键所在。笔者就实现司法警察结构年轻化提出以下看法:
(一)强化法院内部人员调整,确保司法警察结构年轻化
要尽快解决法警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问题,一要及时调换不适宜担任法警工作人员岗位。对少数身体状况差、不适宜继续在法警队工作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二要明确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一旦司法警察到了最高任职年龄,应及时更换到其他合适的岗位,在确保法警队伍年轻化的同时,能让老同志的阅历、经验得到充分的发挥。笔者认为,除法警队领导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年龄不宜超过40岁,这样才能适应日益繁重、危险性不断增加的警务工作。三要通过法院系统人员的内部调整,将内部符合条件的、身体素质好的年轻同志调整到司法警察岗位上,既保障了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年轻化,也能使年轻同志得到锻炼。四要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年轻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审判任职资格后,可以授予审判职称,为今后转岗创造条件,既使人才得到了多岗位的锻炼,又能为司法警察队伍年轻化铺平道路。
(二)以聘任制为过渡手段,逐步实现队伍年轻化
聘任制可以有效缓解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压力。近年来,各地法院按照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把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打破司法警察队伍体制上“能进不能出”、“一包定终身”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式,较好地解决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业务技能弱化、战斗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仅2004年,全国招聘了2095名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法警队伍,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促进了警务工作有序稳定地进行。
但是,聘任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其只能作为过渡手段。在肯定司法警察聘任制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其在较好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聘任制法警定位不明确、履行职责主体受到限制、激励机制设置不科学、再就业困难等诸多问题,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因此,要努力降低聘任制的负面作用。在以聘任制为过度手段的过程中,我们要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证人员质量,及时将素质低、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聘任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同时,要通过规范招聘程序、健全准入机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等措施,打牢聘任制司法法警的思想基础,使他们既能正确对待一些现实问题,又能安心本职,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聘任制度最大作用,而将其负面因素减到最低。总之,我们要在尽量减少负面因素的前提下,使用好聘任制度这一过度方式和途径。
(三)严格编制内法警准入条件
较之聘任制法警,编制内法警是法警队伍中的骨干力量。笔者认为,要使法警队伍随时保持饱满的战斗力,要从警队新入警人员着手,严格限制法警队入警人员的年龄界限。招录法警办事员级应限制在年满18周岁不超过25周岁,科员级应限制在30周岁以下,科级应限制在40周岁以下,副处级应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年龄的限制能保证法警充分发挥年富力强的作用,胜任复杂的警务活动,保证平时的各项警务活动顺利如期进行,警务保障才能得以实现。
(四)逐年招录公务员,保证队伍年龄结构层次
要将法警部门编制纳入全院范围内统筹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法警编制数,保证编制内法警力量得到及时补充,防止断层现象发生,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保证凝聚力和战斗力。1、可以参照公安系统进人模式,每年通过招录公务员的方式,直接吸收大量专业性强、素质高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警队伍,在保证法警队伍整体素质、保持法警队伍纯洁性的同时,实现法警队伍年轻化。2、将法警队作为年轻干部锻炼平台和基地。可以将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作为法院新进干部的锻炼平台和基地,用几年时间,使新进干部在这支准军事化队伍中得到政治素质、身体素质、作风纪律的多重锻炼。即有利于提高法院干部整体素质,也能使法警队伍在人员不断流动中永久处于年轻化状态,最终解决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问题。
总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增强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抓住当前良好机遇,进一步深化司法警察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各项职能的履行,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