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行政诉讼 > 执行
行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怎么办?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被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拨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罚款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提出司法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通报该行政机关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返回列表
上一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会有什么结果?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