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行政诉讼 > 诉讼参加人
作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受处罚人起诉谁呢?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因承担了前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或者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接替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因此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而受处罚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的,应当将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村民进行处罚,村民对处罚不服,起诉谁呢?
上一篇: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起诉谁呢?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