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有哪些种类?是否提供的证据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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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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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7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相互联系以及与待定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开庭审理中,证据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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