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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不发给抚恤金,能起诉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抚恤金是因公致残或者死亡时,由政府发给本人或者其家属用于对抚恤对象提供精神安慰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我国抚恤金有两种,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项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
        2.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3.“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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