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的责任简称为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导致在诉讼中败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别于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事实根据,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有责任提供为什么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另外,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看,主要也是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材料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时,则有败诉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