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这被称为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与调解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在审判程序中广泛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不能主持调解。因为案件一旦经过审判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改变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不能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这是由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决定。审判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虽然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执行和解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批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执行程序随之结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