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例如,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文书的方式,我国和公约参加国互为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就应当按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司法协助,是在没有条约关系时采用的方式。 2.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涉及一国的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协助的内容与事项,为此,不论是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都应当用请求书。为了尊重受托国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确切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收到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