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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强制措施?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主要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伪造证据,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这是对证人证言的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作证;一是让证人或者并非证人的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相悖或者本不存在的证据。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这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所为的行为。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主要指银行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私自解冻,挪作他用。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的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只要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在其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任何人对其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违法的拘传、罚款、拘留,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即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被罚款、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了保证制止妨害诉讼行为的有效性,防止时过境迁,达不到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间,不能停止罚款、拘留决定的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绑架、扣押人质;或者非法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种行为触犯刑律者,可以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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